國王的地位和權力
 



1932年革命後,國王作?君主立憲政體的最高代表被保留了下來。憲法規定國王是國家元首,並且擔任武裝部隊統帥,又是宗教的最高護衛者。憲法還規定:"國王享有神聖不可冒犯的地位,任何人都不能對國家進行任何指責或控告"。

  作?國家元首,國王通過國會行使立法權,通過內閣行使行政權,通過法院行使司法權;但這一切都是按照國會和內閣的意見決定以及法律條文行事。其具體做法是:凡國會討論通過的一切法律,都必須報請國王簽署,然後通過《政府公報》頒佈生效。國王對立法享有有限的否決權。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,國王如果將他不同意的法律條例草案退還國會,或者在超過90天以後仍然不退還國會,國會必須重新審議該法案;如果國會兩院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票表決,堅持同意該法案,則由總理將法案再次稟呈國王;如果國王在30天之內仍未簽署退還,總理即將法案刊載於《政府公報》,頒佈執行,其法律效力與國王簽署的法案完全相同。

  國王根據國會議長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;根據總理的提名,任免內閣成員;根據政府的提名,任免全國相當於廳長、府尹以上的特級文官和軍隊師級以上長官的職務;根據國防部長的報告,簽署軍官晉升軍銜的名單。在對外關係方面,國王根據政府的提名,委派駐外使節和外交官並接受外國使節的國書。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,國王根據國會的決議,簽署對外國的宣戰令;根據政府的決定,簽署對外國的停戰令、和平條約或其他條約,但如果這些條約涉及改變國家版圖或國家主權時,必須事先獲得國會的批准並形成專門的法令。

  一切法院對任何案件的審理,都以國王的名義進行,並對國王負責。國王可根據被告的申訴,建議最高法院重新考慮已作出的最終判決。經國會討論通過的大赦令,必須報請國王簽署方能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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